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各地普遍由党委办公厅(室)挂牌档案局。由于机构编制限制等原因,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很少设置档案行政监督专责机构。根据《2020年中国档案年鉴》和实地调查,省级一般只设一个处专门负责档案监管,地市、区县级一般只设一个处室,承担包括监管在内的全部行政职能。
一、我国档案行政监管的问题与挑战
1、档案行政监管人员力量普遍不足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人员数量普遍不足,地市、区县尤为突出。据《2020年度全国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基本情况摘要》和2021年《中国统计年鉴》表明,我国2494个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专职人员平均只有2.37人,超半数省级部门人数不超10人。根据四川省2019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4个档案主管部门的人数仅203人,平均每个部门仅1人。区县一级档案主管部门多与党委办公室合并设立,人员不少为兼职。 2、档案行政监管任务日趋繁重 随着档案事业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趋势愈加明显,档案治理主体越来越多,档案行政监管的任务也更为繁重。如列入北京市档案局监管范围的市直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近200家,列入杭州市档案局监管范围的亦有99家,还不包括数以万计的非国有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而且,新修订的档案法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管,对档案服务外包、档案开放、档案出境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3、档案馆参与监管的界限亟待明晰 一方面,各地对于“行政管理”的内涵认识不一。根据三定方案规定,安徽省档案馆负责“指导省直和市、县档案业务工作”,浙江省档案馆负责“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业务交流,并提供技术指导”,江苏省档案馆“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馆、省属单位及经济社会、科教文卫系统和重点工程等领域档案业务工作”。 另一方面,各地对档案馆可否承担行政监管职责的认识不一。福建省档案馆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档案公共事务工作”,江苏省档案馆“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有的档案局、档案馆工作人员对接受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存疑,重庆市就区县存在的共性问题调研形成《关于档案馆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合法性问题分析报告》。关于档案专业技术管理,安徽省档案馆“承担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事务性工作”,湖南省档案馆“协助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江西省档案馆则“负责档案专业技术工作”。 4、档案行政监管方式亟待创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档案主管部门与数据、保密、信息公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仍待加强,怎样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等开展档案工作跨区域协同监管也有待探索实施。另外,《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也要求“健全‘互联网+监管’手段”。目前仅北京、浙江、河南、四川、广西、湖南6个省级地区建立了“互联网+监管”系统,其中湖南省还尚未在“互联网+监管”系统设置档案模块(如档案监管事项清单)。 二、加强我国档案行政监管的对策建议 1、建立和健全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对于作为主要监管对象的党政机关,应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更新纳入年度报告制度的单位名录,加强对“档案行政监管”的监管,并借鉴重庆市经验,推动将机关档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绩效考核。第二,可逐步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纳入年度报告制度进行监管。建议在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时,将档案年度报告制度的范围由机关扩展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第三,可采取推动建立档案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引导建立档案服务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方式,探索建立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管机制。第四,应加强对档案服务外包项目监理规范和档案服务外包工作标准的制度供给,以规范档案服务行业发展。 2、加强重点领域档案行政监管 一是针对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管。一者,国家档案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国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清单或目录;二者,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等,明确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三者,可明确上市企业、互联网巨头企业、名优特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涉密企业等,以突出监管重点。 二是针对企业境外档案工作的监管。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加上境外政治、法律环境复杂化,加强企业境外档案工作监管尤显必要。档案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境内总部档案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境外档案工作的监管,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和《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企业境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是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的监管。对于权属关系更加复杂的非国有企业破产,其档案究竟该如何处置,目前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国家档案局可总结《浙江省退出市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等地方制度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度供给。 四是针对档案出境活动的监管。近年来,在资本的驱动下,许多生产和管理大量数据的企业赴境外上市,档案、数据非法出境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其监管十分必要。2021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规范企业档案出境和涉密信息管理。档案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海关等亟须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确保档案出境合法合规。 3、大力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一方面,应大力推进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执法。一是加强与保密、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等主管部门协同,强化对信息合理利用和安全保密监管。二是应推动与宣传部门、文旅部门的沟通协作,以加强对红色档案保管利用的督导。三是要继续完善与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门的联合检查,党委巡视巡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国资委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提升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与力度。四是可在设区市及所辖区县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合执法检查。 另一方面,可探索将档案行政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杭州市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公布)提出,将无专业执法队伍的市档案局等16个部门的全部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等任务。这为加强新时期我国档案行政监管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4、整合加强档案行政监管力量 一是以新修订的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等宣贯为契机,抓住“关键少数”、强健“绝大多数”,夯实敢于、善于档案行政监管的基础。二是通过组织编写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举办档案行政监管专题学术会议等方式,强化档案行政监管理论和方法支撑。三是加强与编办、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合理充分调动档案馆的力量,探索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如福建省委编办复函同意福建省档案局“吸收档案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较高且持有档案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5、加快明晰档案馆参与监管方式 第一,在调查分析安徽、重庆等地局馆协作制度经验基础上,研究明确档案馆参与监管的具体事项和要求,以引导和保障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档案行政监管改革探索。第二,可借鉴北京、安徽等地做法,建立局馆长联席会议制度、局馆处室协商制度、馆局领导联系局馆处室制度、借调档案馆人员等多元方式,发挥档案馆专业支撑作用。第三,尽快调整完善由档案局和综合档案馆“双牵头”的档案协作机制,探索建立档案与保密工作协作机制。 6、以“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效能 第一,要加快开发档案行政监管智能系统。各地应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体制优势,推动将档案行政监管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提升档案行政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比如,浙江省通过“浙政钉”探索了档案掌上执法,杭州市开发了“一体化档案智慧平台”,在辅助监管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二,积极推动档案行政监管融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等系统建设单位的沟通,推动将档案行政监管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为开展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系国家档案局2020年科技项目“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档案行政监管体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