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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到位档案人员成为滥⽤职权罪的犯罪者
2025/09/08

 档案馆中发生的涂改档案行为通常是涂改者的个人行为,查处的通常是亲自涂改档案的人。四川省⼴安市⼴安区档案局(馆)发生的一起涂改档案案件却使档案馆工作人员刘某兰成为滥⽤职权罪的犯罪者。

  从2003年以来,被告⼈刘某兰在先后担任⼴安市⼴安区档案局(馆)馆务建设股副股长、股长期间,负责档案馆库房的档案保管、利⽤⼯作。2009年下半年⾄2014年3⽉期间,原⼴安县农机⼚职⼯杨某、李某某等24⼈为了办理特殊⼯种⼈员提前退休⼿续,出资请托原⼴安县农机⼚职⼯严某等⼈帮忙,为达到杨某、李某某等24名请托⼈提前退休的⽬的,严某等⼈先后多次到⼴安市⼴安区档案馆查询原⼴安县农机⼚的档案资料,并复印⼯资档案、职⼯名册等。被告⼈刘某兰在接待严某等⼈查询档案的过程中,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不在查阅现场进⾏监督,在档案查阅完毕发现查阅档案有涂改痕迹后,不按照相关规定进⾏处理,仍提供查阅档案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属实”,致严某均等⼈将复印件在该档案馆办公室加盖了公章。尔后严某均等⼈将加盖有档案馆公章标记的档案复印件提交到⼴安市⼴安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申请特殊⼯种提前退休的证明材料,先后为农机⼚职杨某某、李某某等24⼈提前办理了退休。事后,刘某兰多次收严某均的感谢费共计2.4万余元。截⽌到2016年9⽉,造成国家社保资⾦损失⼈民币2934467.24元。

  案发后,岳池县⼈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刘某某犯滥⽤职权罪、受贿罪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刘某兰在履⾏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档案系伪造或者篡改的情形下,仍违规为他⼈提供复印、加盖档案馆公章,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兰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兰在履⾏职务过程中,多次收受他⼈财物,其收受数额未达到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因此撤回对其受贿罪的指控。

  2018年9月19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兰犯滥⽤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被告⼈刘某兰处扣押的⾮法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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