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则
核心要求:根据著录单元的级别确定日期类型。
文件级著录单元:著录形成日期(单份文件的形成时间)。
案卷级及以上著录单元:著录起止日期(单元内文件的最早和最晚形成时间)。
二、日期表示方法
1.公元纪年
用 8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格式为 “年(4 位)+ 月(2 位)+ 日(2 位)”。
示例:1981 年 8 月 24 日 → 19810824。
2.历史特殊纪年
直接照录原文(如朝代纪年、农历等),同时在括号内附上对应的公元纪年。
示例:清乾隆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17451021)。
三、不同类型日期的著录规则
1. 形成日期
需完整著录年、月、日,具体以文件类型确定:
·公私文书、信札:发文日期;
·决议、法令等:通过或发布日期;
·条约、合同:签署日期;
·证书类(评审、获奖、专利等):通过或颁发日期;
·科研论文、报告:发表日期;
·图纸类:设计完成日期(施工图)、绘制完成日期(竣工图);
·原始记录:记录日期。
2. 起始日期
指著录单元中最早文件的日期,无论是否跨年度,均需完整记录年份。
示例:全宗级著录单元的起始日期为 1950 年 → 1950。
3. 终止日期
指著录单元中最晚文件的日期,同样需完整记录年份,不可省略。
四、考证日期
当日期不确切时,需考证后著录,并在附注中说明原日期和依据:
1.无形成日期:考证后加 “[]”。
示例:[19520110](表示考证出的日期)。
2.日期不完整或模糊:
考证前:原日期缺失 / 模糊部分用 “□” 补充(如 1945□□□□);考证后:完整日期加 “[]”(如 [19450815])。
3.日期有误或存疑:
先照录原日期(如 19500105),再著录考证后的日期并加 “[]”(如 [19510105])。
4.无法考证:
著录为 “□□□□□□□□”;或记录其他相关日期(如收文日期),但需在附注中说明。
5.考证依据不足:在日期后加 “?”,并加 “[ ]”。示例:[19470505?]。
以上规则详细规范了档案著录中日期的处理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档案和著录单元级别。